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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协调

  • 简介:(毕业论文 字数:7288 页数:9)摘要:税法与会计制度日益扩大的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本文结合会计和税收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分析我国现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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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字数:7288 页数:9)摘要:税法与会计制度日益扩大的差异,已成为当前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本文结合会计和税收相关理论,以我国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为依据,分析我国现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在于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差异,进而在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方法等方面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并具有可协调性。协调两者的差异要从我国实际出发,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从税法角度主动与会计制度相协调,又要从会计制度的角度解决与税法的矛盾。

关键字:税法,会计制度,差异,协调

目录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原则和对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走向规范、合理,特别是随着会计职能的转轨、变革与完善,各具体会计准则的相继颁布和实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越来越突出。究其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二者目的不同所引起的。我国现阶段二者的差异主要在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的不同以及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上与税法的不同等差异。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
(一)税法目标与会计制度目标的差异
税法的目标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标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提供信息。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目标的差异,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例如税法为了保障税基不被侵蚀,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它们分别是: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个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中③④⑤⑦⑧按照会计核算规范因没有经济资源流入不予确认收入,均以成本结转。为了宏观经济调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
(二)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的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产生差别。
1.会计客观性原则与税法真实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税法与此相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差别在于基于税收目的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下面是两个典型的例子,例如企业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会计上都要真实反映;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是否是公益救济性质,并且有扣除比例限制。再如企业当期发生的工资和业务招待费,会计上据实确认为费用,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在限额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说在费用可扣除性问题上是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最大之处。
2.会计与税法相关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包括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例如,企业申报扣除的费用必须是与收入相关,那些与免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申报扣除。
3.会计与税法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则更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必须当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并已支付相关税费,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认资产的计税成本。
4.会计谨慎性原则与税法据实扣除原则的差异
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例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坏帐准备金等。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禁止扣除前几项准备,对坏帐准备也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5.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法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中对任何事物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法定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依据。
6.会计与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差异
会计核算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和政策时,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不能仅仅根据经济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来进行核算,而要反映其经济实质,如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但是由于税法的法定性,在征税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必须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必须对体现立法精神的经济实质明确界定清楚,以防止滥用。我国目前各种税的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方面还有很大差距,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收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
(三)税法与会计处理程序、会计方法的差异
会计处理程序是依据会计原则而制定的,会计处理所采用的步骤和方法,包括记录、分类、汇总、分析等。会计方法是指会计在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时采用的会计技术方法。在广义上,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方法并没有什么区别。税法与会计处理程序和会计方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税款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它应当与作为该项税款计税依据的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当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税款与其他费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相应的采取了与其他费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从而使这种关系不复存在。此外,会计制度在针对税款而设计账户时,并未充分考虑税法的实务操作规定,使得账户设置不适当;二是在于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上,税法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存货成本计价、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等方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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