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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现象

  • 简介:资料包括: 论文( 17页11068字) 摘 要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有一个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DSB也存着的不足之处。“法庭之友”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议得激烈的话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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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包括: 论文( 17页11068字)

摘 要

世贸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有一个不断成长和完善的过程,DSB也存着的不足之处。“法庭之友”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议得激烈的话题之一,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将“法庭之友”的陈述作为“寻求信息”的来源这种做法引起了争议。法庭之友也是多哈回合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中一个议题。
本论文主要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庭之友”现象。介绍“法庭之友”的渊源,通过四个案例分析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应用及发展,讨论各方对“法庭之友”提交的诉状接受或拒绝的态度及原因,最后介绍多哈回合WTO争端解决机制议题中有关“法庭之友”的问题。


【关键词】 法庭之友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非政府组织

Abstract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disputes. However, every new-born thing suffers the process of improvement. The DSU shows some insufficiencies in the execution. The Amicus Curiae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heated discuss topics in the DSU for the expert group and the appellate body treat the statement of Amicus Curiae as the source of seeking information. Meanwhile, Amicus Curiae is a topic about the DSU in the Doha Round.
This thesis mainly analyzes Amicus Cuiae. It discusses about the origin of Amicus Curiae, analyzes the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of Amicus Curiae in the DSU through four cases, then presents the each party’s attitude towards Amicus Curiae and the reason for approve or against. The last part introduces the topic of Amicus Curiae in the Doha Round.

【Key Words】 Amicus Curiae; DSU; NGO
目 录
前言 2
1.“法庭之友”概述 3
1.1 “法庭之友”的概念 3
1.2 “法庭之友”的沿革及发展 4
2. “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与发展 5
2.1美国汽油标准案 5
2.2海龟案 6
2.3英国钢铁公司补贴案 7
2.4欧共体石棉案 8
3. “法庭之友”的适用与接受的问题 9
3.1 反对态度 9
3.2 赞成态度 10
4. 多哈回合中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庭之友”问题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现象
前言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源于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争端解决的程序,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谈判结束时通过了《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 ,将其作为一揽子文件列入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中,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世贸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有效执行裁决成员方的贸易争端,降低了爆发贸易冲突的可能,为各方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场所,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WTO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其运行之初被称为“20世纪后半期,环球经济法学最重要的变革”,有“WTO皇冠上的明珠”的美誉。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成立起来,到2003年9月中旬,争端案件共达301起。这些案件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货物买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电信服务、政府采购、农产品等。
尽管相对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WTO下的DSU具有明显的优势 ,弥补了GATT的足点,提高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但是任何新生的事物都有其不断完善和成长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以及新情况的出现,DSU在其运行的实践中也出现不足之处。对其批评最多的是争端解决过程的封闭性和保密性,如专家组是为常设还是临时机构,上诉机构是否有权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公开听证和书面陈述,报复能力,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法庭之友”的陈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等,国际范围内要求增加其透明度的呼声很高。
“法庭之友”问题是随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和保密性的批评而日益受到关注的,事实上“法庭之友”是一个比透明度还大的问题,无论是以往的GATT或是现在WTO中的DSU都没有对“法庭之友”一词做出明确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法庭之友”的裁决与报告引来许多国家的质疑,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有人说是引起了“司法上的危机”。“法庭之友”也是多哈回合WTO争端解决机制谈判的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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