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及其现实意义 失业是市场经济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经济现象,减少和克服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就是随之而产生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 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1997年以来,我国经济在成功地 实现"软着陆"之后,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目标。但是作为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的三个指标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失业率)之一的失业率却明显上升。如果把国有企业1500万至2000万下岗、待岗人员也计入失业人口之内,那么当前中国城镇失业 率大约在7%左右。有关专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失业高峰已经到来 (第一次失业高峰在1979年几十万知青返城时,第二次是在1989年至1991年治理整顿中),这并非危言耸听,对此必须严肃对待。 从失业原因分析,我国目前的失业矛盾主要有两类:隐蔽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隐蔽性失业是由于国有企业不能按照市场效率原则的要求,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劳 动力要素和生产资料要素的优化组合,而有相当多的富余人员滞留在企业所致。目前国有企业中隐性失业率达15—30%,如果按1亿企业职工计算,富余人员总 数就达到1500—3000万人。如此庞大的隐性失业队伍,本身就成为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难题。结构性失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经济结构的调 整,行业淘汰引起的失业;另一种是由于新技术的应用产生的失业。两者相比,前者占绝大多数。目前下岗职工多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和传统行业,仅东北三省就有下 岗职工259万人,全国纺织、林业、兵工、地矿系统的下岗职工已分别占本行业职工总数的18%、25.8%、23%和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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