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问题一直是社会学学科研究的一个中心课题。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任何社会问题的存在,一般都需要一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但这些客观事实如果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必须要经过社会主体不同程度的判断、确认和一系列行为反应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学界一直偏重于对社会问题客观性的分析,对其主观性、过程性特征却缺乏深入的研究。〔1〕这样, 对社会问题的基本性质就难以有全面的认识。人们往往认为社会问题似乎是某些客观现实状况(如贫穷)或社会行为(如越轨犯罪行为)的一种固有属性,或者把社会问题直接等同于这些客观现实状况或社会行为。社会问题似乎完全以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存在着,人们要做的就是发现这些社会事实并力图加以解决。虽然在概念界定中也指出社会问题应能引起社会成员的普遍关注为其条件之一〔2〕,但是,作为病态或者反常的社会现象, 哪些能引起社会成员的关注,如何 、为何引起关注从而被确认为社会问题,这些似乎无需多加探讨。其实,社会学正是立足于后一方面的研究才可揭示出社会问题的本质内涵。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主观性是社会问题的基本属性 我们首先要把社会问题中某种客观事实的存在和这种客观事实作为社会问题而存在这二者相互区别开来。男女不平等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在人类历史上一直存在着,但并非一直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在封建社会并不构成一个社会问题。相反,如果男女出现平等现象,这在当时可能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某种特定的客观现实状况有时被认为是社会问题,有时不被认为是社会问题;在有些文化条件下属于社会问题,在有些文化条件下又不属于社会问题。因而,社会问题并不是某种客观现实状况的固有属性。任何一种客观状况并非注定是有问题或没有问题的。社会问题的“问题性”取决于客观状况及社会成员对该客观状况的判断、评价以及由此作出的不同行为反应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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