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舆论监督,针砭社会时弊,维护民主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又是党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近年来,舆论监督更加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欢迎。然而,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一些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时,有的被人推上被告席;有的新闻官司还以新闻单位、新闻记者败诉告终;还有的竟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一.当前新闻官司的主要类型 自1987年上海有了中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①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已出现了1000多起新闻官司,其中大部分是因为报道“失实”引起的,针对“新闻失实”提出的侵权案达80%以上,其中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搞批评报道而被诉“新闻失实”名誉侵权的占了绝大多数。另外一部分案件主要是围绕着隐私权、肖像权而展开诉讼的。大多是个人或单位(原告)诉记者及新闻媒体(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近几年来,一种新型的新闻官司大量涌现,争论焦点集中在“新闻报道是否真实”、“评论是否公正”上。 如今,新闻官司还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的新闻官司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坏事,它体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法制观念的增强,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了很大压力。过多的新闻官司,肯定会牵涉记者的大量精力,使其产生畏难情绪和心理压力,客观上也会冲淡舆论监督的效果,这样下去也不利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尽量避免新闻官司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新闻官司”产生的主要原因 1.舆论监督在西方称之为第四种权利,②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我国由于深刻的历史、社会原因,舆论监督的力量一直比较微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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