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它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减压阀。前人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逐步发现可以依靠多数人的力量抵御因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巨大损失,而如今人们在这一有效的制度中注入了近代科学技术成果,如概率规则、大数法则和平均律,使之在聚积生产、建设基金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九四九年十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一九八四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以独立法人的资格开展业务,但作为朝阳产业的保险业曾一度处于停滞阶段达,直到一九九五年十月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揭开了中国保险业新的一页。然而,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保险欺诈,是指在保险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侵犯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欺诈直接会损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保险欺诈可以说是隐形经济的一种,它客观地存在于金融体系中,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如果不及时加以阻止任其发展,最终会导致保险市场失灵以及经济的崩溃。鉴于此种情况,众多专家、学者加大了对保险欺诈这一问题的研究力度, 如李王权的《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对策》、邹海林的《社会保险改革与社会发展》、庄洪胜和刘志新的《保险欺诈骗赔特征与鉴定》等著作深入分析了保险欺诈的成因,并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本文即是在以上法律背景下,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提出若干解决措施。从保险欺诈性质界定入手,着重分析了保险欺诈概念的内涵、法律依据、表现形式和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找出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和保险业自身存的在问题。从而提出关于防范保险欺诈的法律对策。本文旨在抓住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并借鉴国内外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保险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保险欺诈的蔓延,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第 1 章 保险欺诈的概论 1.1 保险欺诈概念界定及法律依据 1.1.1 保险欺诈概念界定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十四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并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保险一词,是经由日本传到我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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