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因在试点阶段取得了可观的财政节支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益而持续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中央更是明确提出了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战略措施来抓。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离制度化、规范化运作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还远未形成。 本文以各省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基础,对建立怎样的一套有利于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监督机制作出一些分析。 一、当前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一)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1.基本法规法律地位不高。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采购尚未制订出一部总括全国的权威的基本法规,只以财政部的名义颁布了三个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这些暂行办法对规范全国各地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高,加上是粗线条框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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