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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警钟

  • 简介:   旅游业被称为“出售服务和风景的行业”。旅游经营活动的内容是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全方位的服务。服务是旅游业的产品,旅游者接受服务时,除了物质上的满足之外,还有精神上的享受,而后者对消费的要求和消费的标准更高,所以说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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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
二、《消法》确立了惩罚性陪偿制度
三、对“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
四、欺诈行为的主观要素
五、格式合同对消费者要公平
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参考资料 参考书目:

1、何山:《还我一个宁静的公序良俗》,《中国律师》,1998年,第3期
2、王卫国:《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法学》
3、孔祥俊、张双根主编:《“上帝”的盾牌》,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旅游业被称为“出售服务和风景的行业”。旅游经营活动的内容是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全方位的服务。服务是旅游业的产品,旅游者接受服务时,除了物质上的满足之外,还有精神上的享受,而后者对消费的要求和消费的标准更高,所以说旅游消费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更需要对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加以关注。目前与旅游消费者最密切的法律是1993年10月31日公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消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所以,当一个人购买了旅游产品之后,他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法》对于旅游经营者的意义就更加非同一般了。从宏观的角度看,《消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作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从微观的角度看,《消法》规范了经营者的活动,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且把消费者的10种权利立为法律条文,使消费者从孤立的,在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弱者,转为手握利剑,动辄与侵犯自己利益的经营者对薄公堂的勇士。

  根据有关统计材料,1995年以前,有关服务纠纷的案件约占消费者纠纷案件的10%左右,1995年之后,服务纠纷呈上升趋势。随着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和允许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有关旅游服务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加。如广东省一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在泰国海岸游泳时被海浪卷走,不幸身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按照规定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险,将旅行社推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人身伤亡损失20万元人民币。去年署假,北京市某中学组织教师去大连旅游,旅行社收取了预交的旅费4万余元后,将60名教师和家属送到大连就不管了,致使旅游团无人接待,又没有旅费,学校只好从北京电汇现金,才使旅游团返京。旅游团回京后立即到北京市旅游局投诉该旅行社。投诉状认为,该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按《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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