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学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伴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学校规模的扩大,资产的增加,我国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问题依然也日益突出,由于学校财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何看待和处理民办学校的资产,不仅影响着每一所民办学校的发展,而且也直接影响着整个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提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是一项综合的权利,由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组成。在讨论民办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之前,我们首先分析一下民办学校的财产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一般来说,民办学校的财产有四部分组成: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民办学校受赠的资产和民办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其中国有资产和受赠资产不一定每所民办学校都有。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民办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归谁所有。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解决民办学校财产所有权问题:《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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