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起,中央政府在安徽省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县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一直试行了两年,直到今年开始在河北、湖南等省份正式实行。就试点期间和2002年上半年推行省份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农民的人均负担有相当大幅度的下降,相应地,农民可支配收入有了提高,同时税费项目和征收也更加规范。政府和理论界赋予此次税费改革相当的评价,称之为我国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村进行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和重大调整。 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影响,绝不仅仅在于农民负担的减轻和农民收入的相应提高,更会对我国财政体制产生深刻的结构性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但在政府财政方面则意味着政府收入的减少。所以,究竟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具体是地方政府的哪一级来为税费改革“买单”的问题,就成为必须回答的问题。由此,出现了政府收入分配、转移支付等需要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叠加,将对我国财政体制产生深刻的影响。 本文试图通过对税费改革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我国财政体制的变化进行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湘对应的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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