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边贸易体制初期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在GATT框架下,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很少直接涉及环境保护问题。GATT规则能够与环境保护挂上钩的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中的一些条款。该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称:缔约各国“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有人认为序言中的“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表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目的是联系在一起。客观地说,从当时的缔约国的意图及环境问题在当时的重要性来看,GATT1947的序言很难说是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另外,GATT1947的第20条(b)、(g)的有关规定,经常被视为GATT环境政策的最主要的条款。该条规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条件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养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尽管有学者肯定第20条的(b)、(g)两款确实是为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规定、并作为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但该观点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GATT规则真正与环境有关的规定只有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在GATT框架中,《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属于任意性协议,其对GATT成员的约束力是十分有限的,到乌拉圭谈判时,该协议也仅有40多个缔约方,因此,在GATT框架下,只有《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直接提及了环境保护。 ...... |
[WTO] 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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