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在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含义以及与国际上的区别 企业经营面临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为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我国的确认标准与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均要求在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可回收金额均界定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但由于我国考虑的因素较少,如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利率等并未提及,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很差。虽然我国这一规定使企业更加稳健地确认收益和计量资产,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疑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可操作性差,会计政策的选择性依然很强,会计估计仍有被滥用的可能等种种原因,除少数几项特殊规定外,并未做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该规定也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操纵利润留下了空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