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大多数情况下都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不仅涵盖纳税方的税收筹划,而且还包括征税方以征税为对象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涵盖征纳双方税收筹划的一个综合概念。本文首先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并予以对比分析。 目前,理论界对税收筹划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大多数情况下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纳税方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国内外专家对税收筹划进行了定义。(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汇》的定义: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2)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的定义: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3)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会计学》的定义: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