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大中型企业为目标对象,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采用这两种公司制并不有利,但人们对公司制仍然情有独钟,工商登记的公司中有99%为中小企业。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的无限膨胀,必然导致有限责任的滥用,对社会经济生活有害无益。英国《泰晤士报》1994年11月1日载文指出,有限责任为自由企业提供的保护过于宽广,甚至成为不法之徒的保护伞。我国存在同样情况,其主要体现为: (1)草率注册和不严肃不负责任的公司注册。一是业主的第一个公司破产之后,马上另行设立一家与前者十分类似的公司。有些从事欺诈活动的商人往往故意让其公司破产,逃避所有债务,然后另行注册一家公司,从清算人手中买下其资产,继续从事诈骗活动。二是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或倒闭时,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逃避债务。三是“皮包公司”。开办者通过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构登记,或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2)中小型公司破产倒闭率高。据英国巴克莱斯银行1995~1996年的研究表明,有1/5的新公司生存不到18个月,40%的公司经营不到3年就关门倒闭,在经济萧条情况下达到60%的倒闭率。我国破产制度不发达,名义破产率虽不高,但歇业率和注销率特别高。据2003年广东省经委统计,中小企业亏损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亏损的70%。另据宁波工商局统计,在1998~2003年,公司注销数量超过当年新登记数量。(3)增加交易风险,危害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