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后几经 修订。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两个方面。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果所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之权利,而该产品在美国又有同样的厂家在生产和制造,或这方面的厂家正在筹建中,即构成了触反“337条款”的行为。 随着中国日益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以及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而且中国公司自己也已经有能力做开发研究,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专利权的关系更为密切,由于它对美国的竞争对手的威胁增大,因此涉及337调查的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事实上,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中国企业受到调查。有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1月~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 TC)发起了11例“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4起,占案件总数的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