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加工贸易中,原产地规则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杠杆。从我国现有立法看,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过于笼统,严重制约了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应实行严宽结合的原产地标准,即对配额出口产品和国内生产能力过剩的出口产品制订严格的原产地标准,而对高科技出口产品制订宽松的原产地标准。
加工贸易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出口贸易方式之一。它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据统计,2001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出口贸易总额的57%(广东省高达77%)。在这种贸易方式下,中国企业仅仅对进口的材料经过简单的加工、改装,收取很少的工缴费,产品就出口了。出口的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而非技术密集型产品,在收益不高的同时也容易造成“加工贸易低档论”的误解,不利于我国经济和外贸的转型及其长远发展。再者,这种加工贸易不仅没有带来多少收益,反而变相造成了我国大量的贸易顺差。连来之不易的纺织品被动配额中的相当部分也被加工贸易方式占有。可见,如同“泡沫经济”一样,我国在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出口也具有相当多的“泡沫成分”。 因此,改进我国加工贸易这种不利的现状是十分迫切的。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我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对加工贸易企业和部门实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外,还必须利用原产地规则这个经济杠杆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改进我国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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