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收征收活动。” 这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从而使委托代征作为税款的征收方式之一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的行政委托关系,是主要税收关系的衍生关系。 随着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征管硬件设施尤其是交通工具的改善,收缩基层办公网点,地税部门已基本实行集中办公,尽管集中办公后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人员管理得到了加强。但在零散税源的管理上,有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之感,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边远农村零散个体工商户的漏管较为严重。为切实解决因实行集中办公后而造成的征管真空和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委托乡镇代征零散税收是必然的选择。但就目前代征现状而言,因代征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体制上的不足,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现根据所学财政学专业知识,结合实现工作经验,就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在农村实行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必要性 农村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的客观必然性,源于农村地方税收工作的基本特点和基本矛盾。 (一)农村地方税收的基本特点 农村地方税收除了税种多、额小面广和零星分散的特点外,还有如下特点:一是经济成分的单一性,主要以个体经济为主;二是经营的季节性,即半商半农,农闲时经商,农忙时务农;三是经营地点的不确定性,没有相对稳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性比较大;四是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异性,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反之则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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