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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浅谈企业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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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适应世界经济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能在国际上有更强的竞争力,让政府对经济调节的方式更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从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制的运行情况看,企业所得税改革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主线进行的。而统一企业所得税时应考虑两个基本思路,一是以现行外资所得税制为蓝本,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从我国企业改革水平出发,保留原来税制中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部分。同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时还应注意改革后的税制应该易于操作。

第一部分:纳税人的确定
一、 问题提出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立法采取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模式。《内税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六种即:(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人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均是以“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制定标准。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独立经济核算”的判定标准(即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帐薄,编制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在实践中越来越显得难以操作,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和地区间争抢税源的纠纷。
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西方国家政府一般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组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和合伙企业不以企业名义交纳所得税,而是由业主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连同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主体也必然向单人业主制(独资企业)、合伙制和公司制企业方向规范,必然要将现有企业改造为现代企业。而“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判定条件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遵循所得税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借鉴世界各国税制建设的经验,结合国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重新界定已势在必行。


  目录

第一部分:纳税人的确定
第二部分:税率的确定
第三部分: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税前列支标准
第四部分、改革征管制度
结论


  参考资料

1、《经济学》美•斯蒂格利茨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2、《税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3、《所得税法导论》,刘剑文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
4、《企业所得税的中西比较》,蒋晓慧,《涉外税务》1997年第1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民日报1999年9月1日第二版
6、 《谈企业所得税改革》,曾 灏 《税收理论》网站


  简单介绍

研究学习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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