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必要性和本质特征,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设想中。文章分六部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既因为权力的腐蚀性、人性的缺陷、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本质特征,即独立性、公开性、对等性和强制性;中国共产党内对权力的制约;人大对权力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 引 言 “政府权力的不断增长就需要对每一权力来源以新的制衡。”当年美国宪法起草者们力图主张的这一观点,被后来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证实。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很显然,现代西方国家政府比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政府更讲究规矩,随意滥用权力的现象减少了。这就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的一套较严密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 其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它势必会衰颓和腐化。这种现象,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也概莫能外。震惊全国的山东泰安“胡建学窝案”,其首犯胡建学在被捕后坦白道:“官当到了我们这一级别,就没人能监督了。”贪官的自白从另一侧面向我们昭示着这个真理:只有被有效地制约的公共权力,才能被有效地监督,才能不至于被滥用、错用。改革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才能遏制住腐败风气的蔓延,树立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