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确立自然人破产能力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改革开放、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认为我国新《破产法》中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模式应该与国际接轨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加强与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建设。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向全国人大建议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立法。同时,近年来我国各界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见高涨。实际上个人破产即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制度。西方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是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反观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却始终将除企业法人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排斥在外,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鉴于此,本文拟就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浅作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