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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制的信息经济学思考

  • 简介: 原文 一、引言 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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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引言
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它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不少学者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我们认为,对外贸代理制进行研究,还存在另外一条思路,即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从委托代理形式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asymmetric information)入手,对当前讨论较多的几种外贸代理制形式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并有利于克服因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内在缺陷的较优契约安排形式。本文拟从这个角度出发,主要以出口代理为例,对外贸代理制在我国的推广及优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对外贸代理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1.为了便于讨论,我们首先将已在国内外实践中出现的外贸代理形式归纳为三种:形式Ⅰ:直接代理(又称佣金代理);形式Ⅱ:中国现行的出口代理形式(我们称其为中国式风险代理);形式Ⅲ:间接代理(又称行纪)。其中形式Ⅰ(即直接代理)系指代理人(外贸企业)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生产企业)的名义同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办理进出口业务,并收取一定佣金,代理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也不享受权利;而形式Ⅲ(间接代理)也是国际通行的外贸代理的一种形式,它指间接代理人(行纪人)为本人(委托人)的利益和计算,但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同时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中的义务,享受合同中的介入权;最后,形式Ⅱ(中国式风险代理)是中国现存外贸体制的产物,它的产生系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并在非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自愿的背景下,由代理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进出口合同,以帮助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显而易见,这三种外贸代理形式在佣金分配、风险划分及约束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为便于后文分析,现将其作一比较并列于下表中:


  目录

一、引言
二、对外贸代理制的基本认识及研究思路
三、委托代理理论与外贸代理制
四、结论


  参考资料

Eric Rasmusen,(1994), Game and Information, Cambridge:Blackwell Pubisher.
Spence,A.M.,(1974),Market Signaling,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irrless,J., ( 1971) "An Explanation in the Theory ofOptimum Taxation".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April.
邓力平:“诺贝尔经济学奖与优化税制理论”,《税务研究》1997年第1期。
张月姣:“三足鼎立分天下”,《国际贸易》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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