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民负担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民负担是指农民无偿向社会提供的费用、产品和劳务的总和,也称为社会负担。它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征收的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等。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三提五统”和“两工”,它是农民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费用。“三提”是指向农民征收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三项提留;“五统”是指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而向农民筹集的五项统筹。“两工”是指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它是农民以劳务的形式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社会负担。由于有的地方逐渐实行了以资代劳,更凸显了其社会负担的特性。三是各种收费。包括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涨价、摊派。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部的统计,1989年~199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递增率为4.l%,扣除物价因素,仅为0.7%,而农民直接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同期却增长了11.8%,大大超过了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据国家统计局在1995年对典型地区的调查数据显示,村提留、乡统筹的总额比1980年代中期增加了10倍多。农民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摊派,1994年~1997年的平均数是1993年的2倍以上,其中集资摊派更是达到了3.38倍,均高于同期农民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此外,农民还须面对各项其他负担,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摊派、集资、罚没等向农民收取的款项。由于部门利益、政出多门,导致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使农民不堪重负,尽管国家出台了取消多项收费的政策,但事实上还是未扭转农民负担过重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