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具体而言,司法公正是指严格依法裁判,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审判机关来讲,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二者接近或达到人们所追求的正义要求,必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完美结合并达到公正的一般要求,司法公正才能实现。然而,在现实过程中,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扰乱了人们的视线,我们很难希冀人们对司法公正满怀信心,毫不怀疑。因此,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然后予以研讨并加以解决已是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必然要求。 一、 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障碍 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因此,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然而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应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几大障碍性因素: (一)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制度的不合理 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新近审议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将之规定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我们所讲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然而,就中国的教育现状而言,一些突击几个月就能拿到大专文凭的现象并不少见。不仅如此,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都认为法院,检察院是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行业之一。而它们 更是复转军人的主要去向。就这样的话,更不用说法律文凭,就连他们的法律常识修养都是让人不放心的。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这也就是法官,检察官选拔,任用制度的严重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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