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兴起,传统的行政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即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对本乡镇事务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基层社会事务;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
一、乡村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二、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
李向东《邓小平理论选集》北京科技出版社,1992.2张洪亮 《农村改革与研究》 上海文学研究出版社,19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