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广泛性、效力的反复适用性,因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危害性更严重。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跨不进诉讼的门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人大和行政机关,但监督不力,有名无实。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还是较严重的,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实为必要。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已加入WTO,WTO规则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我国法律需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应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一个学术概念。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