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选举机构制度是在1979年的选举法中确立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其不合时宜的一面,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斗胆提出了一些改革的设想:在中央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地方增设选举监督委员会以及充分利用媒体与网络发挥选举机构职能。在本文中将一一予以阐述。
我国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因而选举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机构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组织、监督各级选举事务的机构,是一个国家实施选举的重要保证。选举机构的设立状况不仅与国家国体、政体特点密切相关,也与该国历史文化传统有较大联系。目前,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行选举机构的职能,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不仅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而且设立选举委员会作为专门选举机构。现行的这种选举机构的设置是由1979年选举法确定下来的,经过二十几年的实践发展,这种制度的不合时宜之处逐渐显现出来,如机构职能划分的过于模糊,权力交叉运行引发的权力滥用,而且我国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告撤销,这导致在很多时候无法适时解决选举结束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选举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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