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精义:法的高度权威性和良好的法制。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明确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没有什么描述和定义比这段话更深刻、更通俗地解释什么是法治了。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袁曙宏也这样描述法治规律:“所谓法治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世界各国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必须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和确保法律内容的正义性,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由此,我们不仅知道了如何制定良好的法律即按民主程序,也明确了什么叫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即用法律管理国家的各种事务。我们可以据此总结法治的精义:第一、全社会都要服从法律,第二、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叫做法治。 二、中国古代的“半法治”。 一般认为,中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封建影响根深蒂固的国家,凭着这一点,一切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似乎都找到了原因,包括不令人满意的法治现状。但是只要我们客观冷静地分析一下历史,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古代从来不缺乏法律制度,中国古代也不是为政者可以任意而为的人治天下。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地域如此庞大的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如果没有一些通行的全社会普遍服从的法律制度(不论这种服从是自觉的还是强迫的),很难想象会出现众多统治达数百年的王朝,如夏朝(500年),商朝(600年),周朝(800年)汉朝(426年),唐朝(289年),宋朝(319年),明朝(276年),清朝(267年),并且这些王朝之间的延续性如此惊人以至造就了中国漫长的上下五千年的古代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