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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 简介:(页数:20 字数:11873 毕业论文)摘 要: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基本目的在于防止过于追求惩治犯罪的效率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遭受不当的侵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显示了维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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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0 字数:11873 毕业论文)摘 要: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基本目的在于防止过于追求惩治犯罪的效率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遭受不当的侵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显示了维系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需要,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目标的体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与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最低保障标准有着巨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指定辩护范围狭窄、律师阅卷权受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少保障以及律师职业豁免权缺少规定。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因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已是当务之急。强化有效辩护,建立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以及规定律师执业司法豁免权都能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 :被告人 辩护权 国际公约 保障

Abstract :Discuss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defense
The basic aim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to prevent excessive pursuit of punishing crime and protect defendant from improper violations. Defendant’s right to defense is an important aspect to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accused, and it form an effective control-mechanism on the public right of state and demonstrate the demands about maintaining reasonable judicial procedure and manifest the value of criminal suit. Compared with the minimum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re are some disparities, for example: the scope about designated defending and the right of lawyer to examine the records are limited, lack of security provisions on lawyer’s investig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immunity. These problems have seriously hampered the moder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n system of criminal action. Therefore, protecting defendant’s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top priority. We must strengthen valid defense and establish the pre-trial show on evidence and guarantees the judicial immunity on lawyers.

Keywords: defendant; right to defens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目 录

摘 要 …………………………………………………………I页
ABSTRACT………………………………………………………II页
引 言 …………………………………………………………1页
一、 辩护权的涵义…………………………………………1页
(一)辩护权的概念 ……………………………………………1页
(二)辩护权的重要性 …………………………………………2页
二、辩护权的嬗变 …………………………………………4页
(一)辩护权的历史沿革 ………………………………………4页
(二)我国被告人辩护权的发 …………………………………5页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7页
(一)指定辩护范围狭窄 ………………………………………7页
(二)辩护律师阅卷权受限 ……………………………………8页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少保障 ………………………………9页
(四)律师执业豁免缺少规定…………………………………10页
四、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12页
(一)强化有效辩护……………………………………………12页
(二)建立审前证据开示制度…………………………………14页
(三)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15页
(四)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16页
结 论…………………………………………………………18页
参考文献………………………………………………………19页
致 谢 …………………………………………………………20页

引 言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式审判模式,目的在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加具体,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民主,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要求。然而我国辩护权保障方面的缺陷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民主化发展进程,更重要的是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这一目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曾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国家权力的任何不正当运用都会造成对被告人权益的伤害。宪法和法律必须赋予受刑事追究者广泛的权利,使其具有与刑事司法权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这就是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权。” 而最能集中体现上述权利的就是辩护权。辩护权可以由被告人自行行使,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行使,即辩护权的间接行使。本文着重从辩护权间接行使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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