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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 简介:(页数:13 字数:7968 毕业论文)引 言 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萌生于人类的自由本性,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人文关怀。法治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实现最能体现人自身价值的自由。在现实中法治以人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在终极意义上是对人的自由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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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3 字数:7968 毕业论文)引 言  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萌生于人类的自由本性,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人文关怀。法治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实现最能体现人自身价值的自由。在现实中法治以人的自由权利为核心,在终极意义上是对人的自由的关怀。自由的人类本性所追求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著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有自由的人才能具有社会创造力。黑格尔把法与自由融为一体,把自由确定为法的本质属性,认为法的精神是人的自由意志。他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后来他把法定性为自由,“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在现实中,任何类型的法治都是人类自由本性的外在体现,必然以尊重人的基本自由为前提,这就决定了自由是法治社会中,法所追求和体现的。

目录

一、法治社会中的应然性
二、自由是法的应然性的精神核心。
三、自由的概述。
四、自由对于法治的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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