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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程序

  • 简介:(毕业论文 页数:8 字数:6551)[内容摘要]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于此同时也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我国越来越受到立法界的理论界的重视,从而可以推进民主政治,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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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页数:8 字数:6551)[内容摘要]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限、顺序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于此同时也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我国越来越受到立法界的理论界的重视,从而可以推进民主政治,防止行政侵犯保障公民权益,提商行政效能,促进改革开放,它标志着中国走向成熟。

[关键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

 

目录

一、行政程序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二、我国行政程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应建立一部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典”及意义

一、行政程序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自古以来,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都被严格制度化,远古的神明裁判,中世纪的“纠问式”及形式证据制度,等等,都给人类政治制度史留下了深深的印记,但行政程序只是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名词,行政程序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活动程序,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和监督行政的需要,具体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行政活动程序的一种制度。 狭义的行政程序指行政活动程序,它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相对称。我国采用广义的行政程序,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一定程序,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一定程序,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公正的运行,提商行政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进相对人对政府信赖的一种制度。
由此可以认识到行政程序的涵义是:
第一,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不存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也不表现为行政程序;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不是行政行为本身所包含的程序,也不是行政行为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所以不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往往在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其经历的过程不是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或应当具备的环节或步骤时,也不是行政程序;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无程序可言。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中才存在的问题。
第二,行政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形式。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内容和程序形式的统一,任何行政行为都离不开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时产昨空间的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及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和每种形式的时间限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处罚裁决的时限为5日)。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法定时空表现,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要求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可能看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明显特征:首先,行政程序是相对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不存在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也不表现为行政程序,只要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等行为中才存在行政程序问题;其次,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其实体内容,另一方面是其程序形式;最后,构成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是步骤、方式、顺序、时限。这些基本要素说明了行政程序具有法定特征,这种程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因而它有别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为了能够对行政程序进一步分析,需要对行政程序作以下分类研究,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可以分为:
1、从纵垧来看,行政程序可以分为设定、实施、监督三部分。设定程序分为抽象权利义务设定程序和具体权利义务设定程序两类。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司法执行程序,具体权利义务实施履行、变更、终止程序,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包括权利机关监督程序,行政监督程序,司法监督程序和社会监督程序。
2、对行政程序的内容还可以作出其他的分类,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凡是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结束以前的行政程序,即为事前行政程序;反这,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复查,补救程序,则为事后程序。
3、以调查对象划分,可以将行政程序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内部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其中有些用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如行政系统内部各部门公文办理程序,行政首长签署程序等。外部行政程序是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这样划分的意义在于强调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和民主化,扩大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过程参与权,以体现公正、合理、科学的法律精神。
4、根据其强制程序将行政程序划分为任意性行政程序和强制性行政程序。任意性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和决定的行政程序;强制性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这样划分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对于涉及行政相对方重要权益的行政事项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进行任意选择,更不得有任何违背,否则将导致行政的无效;
第二,对于自由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可以依公正、合理原则,在其权限范围内自由裁量决定,对于法定程序的强调,其目的在于确保相对方的程序权利不因行政主体的恣意判断而受到侵害。
5、以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划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比较复杂、严格,是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司法程序也应体现出公正和公平这一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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