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页数:6 字数:7176)摘 要:新《公司法》创设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引起一人公司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争议。笔者认为,由于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与其单一股东的人格存在本质区别,拥有独立的行为意志,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应当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单位主体。而如果一人公司的成立完全以从事犯罪行为为目的,或者成立一人公司后主要从事犯罪行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被否定,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关键词:一人公司;单位犯罪;公司人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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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立法创设引起对其犯罪主体定位的理论分歧 二、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况 三、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例外 四、结 论
一、一人公司的立法创设引起对其犯罪主体定位的理论分歧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为:第一,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股东投资组成的,也即一人公司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这是一人公司区别与其他公司形态的显著标志。①正因为如此,投资人与公司极易发生“自我交易”而造成人格混同。第二,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当投资者成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就是为了公司的人格独立,使得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与我国立法确立的独资企业不同,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第三,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② 新公司法这一规定就对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理论产生了影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解决一人公司在刑法上属于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对一人公司犯罪的审理会变得似唐吉诃德大战风车似的滑稽可笑。有些学者业已撰文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各家观点迥异。 认为一人公司犯罪应属于单位犯罪的,③理由是根据新《公司法》,符合形式标准、依法有效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刑法又规定公司可以构成单位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人公司完全切合刑法关于单位的定义。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将经拟制而享有法人资格的独任法人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有的学者则认为一人公司犯罪应当属于自然人主体。其理由是:一人公司实质上为私人所有,一人公司的盈亏与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说明了它是属于个人性质的。所以,“把属于个人性质的公司、企业纳入到集体性质的单位之列,显然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界限。” ④再者,根据单位犯罪“谋取单位利益”的特征,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的,是单位犯罪。而一人公司追求单一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其犯罪所得最终完全归于单一股东,这就证明以一人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利益归属个人,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意志的整体性”的要求。 还有学者认为,股东为自然人的一人公司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股东为法人的一人公司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⑤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即使是同一罪名也有以下区别:(1)单位犯罪入罪的起点高于自然人犯罪。(2)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往往要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3)单位犯罪必须要有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为前提,即“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4)被告人对自己承担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责任的心态不一样,特别是为单位贷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些被告人对说自己是个人诈骗犯是无法接受的,但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却好接受些。⑥ 正由于上述区别,就更要求从理论上明确一人公司犯罪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笔者认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毕竟,一人公司犯罪主体定位的问题没有想象中的简单,一刀切的做法无法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况 笔者认为,由于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完全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单位主体。但也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一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这是它成为刑法中的单位主体的前提条件。至于一人公司人格被否定,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那些一直具备法人条件,只因为出现了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解散程序来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公司设立无效并非自始无效。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公司设立无效在法律上不应有溯及力。这主要由于无效设立的公司事实上可能已从事了一系列的交易活动,如认定其法人资格自始无效,可能会损害交易人的利益。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完成了清算,法人资格才可消灭。所以对这种一人公司来说,尽管设立无效,但在完成清算之前应具有法人资格,也可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而对于那些因为采用了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后又被撤销公司登记的一人公司,自始不具法人资格;它的法人资格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它仅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而事实上不具法人条件,撤销其公司登记是对其不具法人条件的确认。因此对这种一人公司来说,不能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 (二)一人公司与其单一股东的人格存在本质区别,这是它成为刑法中的单位主体的必备条件。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⑧股东根据新公司法设立由其全资控股的一人公司,该公司便成为独立于该股东的商事主体,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进行独立的核算。所以,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最集中地表现在财产权的明晰上。但需指出的是,一人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虽然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可以通过严格的会计制度在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但股东的个人意思与法人的意思难免会发生模糊的现象。笔者认为,与其说一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如说一人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决定了它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公司财产才是公司承担一切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主要前提之一。此外,一人公司有区别于其单一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司利益的增长还直接决定着员工的工资、福利。所以不能认为一人公司的全部利益均为单一股东一人所有。 (三)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行为意志。独立的行为意志指的是单位的决策、执行活动均由该单位自主完成和实施,并有法定或约定的明确行为权限。这是单位承受刑事处罚的根据。传统的刑罚观念处罚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来矫正其不良的心理意志机制。一人公司犯罪的意志形式仍为传统犯罪所定义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必须从单位决策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上升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具体而言指的是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代表单位的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意志,该意志是贯穿犯罪实施的主导意志,并因此将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内容。从表面上看,一人公司的运作由单一股东掌握,公司的盈利由其一人独享。但是,绝不能把单一股东的意志与一人公司的意志等同。一人公司的意志是经过法定的程序由自然人的意志转化而来。尽管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很可能对于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顺利终结起主导作用,但该单一股东仅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因为不具备独立性,所以单一股东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人公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单独并不能构成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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