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是财富之母,人类社会一切物质财富几乎无不来源于土地,土地制度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利用土地,增进人类福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注:土地保护仍然是服从于土地利用的次级价值,而不是土地制度的最终目的,保护之所以必要乃是由于土地为人类根本利益所系,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土地的永久利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和农业集体组织直接经营土地不可能保证土地的利用效率,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以前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率,必须赋予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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