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承认,国外的管理公司经过长期的发展,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但国外管理公司与国内监理公司,就其管理目标和内容而言,具有共同点,无非是力图以最少的投资、最短的工期、最佳的质量完成一个项目。这与我们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并无本质上的差异。但他们的三控制,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上都绝对没有被肢解,在具体运作上有其独到之处。简述如下: 首先,国外的管理公司对业主提供的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这与我们的代甲方有点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举例而言,在业主设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管理公司就开始运作:为业主提供方案设计;选择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设备的供货商;为业主在政府方面办理一切需要的手续,如规划、环保、消防、防疫、劳动安全报批以及质检、竣工验收、档案整理等。一般情况下,业主会关注和参与上述工作并最终与各承包商、供货商形成合同关系,但相信和依赖管理公司,绝对是以管理公司的工作为主。当然,管理公司收费与监理费相比非常高昂,对通讯、交通等办公条件要求也很高。 总之,有管理公司参与的工程项目,业主多是一个功能非常弱化的角色。这与我国的业主大不相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业主总是把上述工程看作是莫大权利,不轻易让与他人,尤其在承包商的选择上。其实,权利与责任是孪生兄弟。 从合同关系看,管理公司与业主、承包商与业主分别是各自合同的主体,这与我们的三方主体有相同之处。但是,管理公司是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者、指挥者,它的权利比监理的权利要大许多,如确认分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及造价变更、停工等,均无需经得业主同意;它要协调的主要是各承包商相互之间的关系而非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第二,关于质量控制。管理公司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与我们有所不同。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的设计与我国的相比,显得相当保守甚至在我们看来是浪费;他们尽可能地采用著名品牌的设备和材料;他们的理念就是承包商应当也会格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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