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 从我国监理发展过程来看,至今为止,监理的发展大致辞可分为三个阶段,1988年至1993年为监理试运作期,监理对象大多为国家、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城市标志性工程等。这一时期的监理方式主要为自行监理,即由业主直接派出人员组建监理。社会对监理一词认为比较模糊。1993年至1998年四川彩虹桥事件之前,为监理维护时期。监理对象除一些重点工程外,还有一些具有一定规模,投资相对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工程,高层建筑,小区开发等。这一时期,监理队伍发展较快,社会监理机构发展迅速,监理方式除自行监理外开始委托社会化独立的监理单位。自彩虹桥事件至今,为监理强制性维护时期。不管工程大小,只要涉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监理制,监理方式主要是委托监理,社会对监理的认识是三大控制,质量负责制,强调的仍为质量。因此,作为监理这一行业,由于国家法律及政策等宣传作用,社会地位较高,监理很受社会尊重。 1、监理的责、权、利 监理的责权利的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及有关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虽已明确监理的责、权、利,甚至在监理合同条款中更具体化了,但十多年来,在监理的责、权、利方面完全按合同规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较多。从法律上讲,业主与监理应该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工程项目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相互监督执行合同。但在现实中,业主始终有一错误意识:我是老板,你(监理)是伙计,我花钱雇你,你就得听我的。从监理方面来看,一方面近几年来各行各业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作为监理公司,为了自己的生存,即使业主违反监理合同要求,也不愿意得罪业主。这样导致施工现场监理力度不足,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业主一推了之。因而中国监理只有责,而相应的权和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确实在一些工程中存在少数监理业务水平差、责任性差的情况,引起业主对监理的不信任。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 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缺乏设计阶段监理,使得设计在使用功能上,图纸的完整性等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在监理内容上, ...... |
查看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