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117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l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l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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