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范围 1、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工矿企业供热系统的锅炉水处理;热水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闸及凝结水回收的节能工作(以下简称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 2、对于工业锅炉节能工作的要求,仍按国发[1982]102号《国务院关于节约工业锅炉用煤的指令》(节能指令第四号)执行。 3、城镇事业单位供热采暖系统的工作,亦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4、本《暂行规定》规定:供热系统年耗能大于或等于万吨标准煤的企业为耗能重点企业,其它企业为一般企业。 5、本《暂行规定》为国家经委、计委、能委颁布的《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即《58条》的补充规定。 二、供热系统四项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 1、锅炉给水处理。 (1)低压锅炉的给水和炉水,必须符合GBl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2)无水处理的锅炉必须在1985年底前配备水处理设备,或采取行之有效的炉内加药的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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