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Loi No.74—908 du 29 Octobre 1974, relative aux economices d'energie 法国节能法第74—908号,1974年10月29日通过 本法由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共和国总统颁布,其内容如下: 第1条 为弥补能源匿乏和外贸平衡上的危险,政府可通过行政法院政令,在一定时期内控制和分配各种能源和能源产品以及石油产品(包括非能源用途的石油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包括所有化学产品在内的代用品。 在同样情况下,政府还可停止一切有关以上产品或其使用条件的广告宣传和商业信息公司的活动。但是,一些与政府能源经济政策相符的广告活动可以例外。 上述政令指定对这些产品的控制和分配及广告检查采取措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这些措施包括上述第1条法律中所述产品的生产、进口、出口、流通、运输、分配、储存、购买、让与、使用和回收,还可包括对其它动用、配给以及在不损害价格法的实施的情况下确定对其支配的技术、财政条件,销售上述产品及使用这些产品的装置和设备。 这些措施还要求所有耗能的机器、设备、装备的制造者、进口商、销售员和出租人必须在正常使用下记录下这些机器、设备或装备的耗能量。在同样条件下,竣工场所的销售和出租人员在1980年7月15日第80—531号法颁布后必须向买方或住户说明供热设备、空调设备和生活热水制造设备的特性和耗能量及相应的费用。 如对上述已实施的条款的违法不涉及海关法的违法时,则其将按1958年12月23日颁布的关于工业产品和能源产品的分配违法的审查、诉究和制止的第58—1331号法令的条文规定予以审查、诉究和制止。 |
- 上一篇:单片机课程设计-十进制加减法计算器
- 下一篇:法国集中供热行业情况
查看评论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