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电力企业陆续披露出了不少经济上的违法违纪问题,给企业的经济和声誉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此,国家和省电力公司逐渐加大了对违反经济法规的考核和惩处力度,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笔者认为,考核惩处只能治标。要治本则必须在防范上下功夫,特别是在企业内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犯罪不能为的问题,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控制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企业内控制度是企业一系列具有控制内容管理制度的总称。而控制是指企业控制者对控制对象所施加的一种能动影响或作用,实质是使控制对象保持或改变某种状态,使其达到控制者的预期目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后勤等管理都存在控制问题。本文仅对经营管理进行探讨。因此,从探讨范围上说,企业内控制度是指在制定经营内部管理制度中,对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间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并在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建立起控制手段,以实现有效控制的制度。 电力企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具有投资大、设施分散、资金密集的特点。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电力设施建设,如果企业管理松弛,内容控制差,则不仅浪费资金,达不到投资效果;也极易滋生违法犯罪现象。因此,电力企业急需加快内控制度的建设,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目前电力企业资产主要是国家投资形成的。作为股东,国家必然要求资产投运后能不断保值和增值,并采取措施防范国有资产被侵蚀。因此,国家对电力企业安全文明达标、创一流企业及厂局长经营目标等都规定有资产考核的内容,而这一要求与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密切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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