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汽车超载超限并不是这几年才出现的,对它的整治也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治理它?超载超限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呢?在广州,每天都会出现车龙, 上万辆汽车堵在路上动弹不得,漫漫车龙前后绵延数十公里,十分“壮观”。由于来往车辆长期严重超载超限轧坏了路面、桥面,许多高架桥、公路、高速路被迫提前维修。另外,超载超限还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全国因为超载超限造成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30%以上,在北京,今年1到10月共发生超载超限事故2320起,死亡314人。差不多每天死亡1人。超载超限已经成为“公路第一杀手”。 因此,必须治理汽车超载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如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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