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律语言是法律工作者在特定的语言环境里,由于工作性质、工作程序、工作目的、工作对象以及工作场合的不同,长期以来在立法和司法部门逐渐形成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周广然,1997:44)。可以包括法律条文、法律文件、法庭用语等。法律的语言必须准确、确凿、严密,这是法律的社会职能决定的。它必须步步为营、层层设防,以免被人钻空子,任意歪曲利用。法律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必须全部体现在文字表面,即有一说一,不能有一说半。与此同时,法律文书只表达它的字面所表达的内容,即说一是一,不能说一指二(侯维瑞,1999:295)。而前提(预设)是言语交际双方已知的共有知识,或至少是听到话语之后总能够根据语境推断出来的信息。因此,它往往包含在语句的意义之中,一般无须表现在语句的字面上(何自然,2002:144)。在日常语言使用过程中,如果人们总是把预设的内容说出来或写出来,就会使话语显得十分罗嗦,因此预设实际上就是说话人或作者认为听者或读者已经知道或者能够推理出来因而省略的内容。一个句子所传达的固定的预设信息实际上已经在人脑中达成共识了,无须另做说明。这样看来,预设似乎与法律语言的要求格格不入,但法律语言中的预设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因为预设是说话者假设听话人及大家都知道的已知信息,所以并没有说出来或写出来。有的人正是利用预设的这一特点将未说的已知信息变成新信息来钻法律语言的空子。在莎士比亚著名喜剧尼斯商人》中,Portia之所以能击败Shylock,关键在于她充分利用了预设在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中的差别为她所提供的机会。Antonio与Shylock定的借据中,如果Antonio不能按时归还借款,Shylock有权从Antonio身上割取a pound of flesh。在日常语言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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