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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关于‘人’的概念 ──兼论儒墨之争的一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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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引论︰分类的意义与人的文化界说
当我们要就某一特定范畴给予明确的定义时,有两个必要且相互依存的条件︰一方面要将该范畴与其他范畴区隔开来;另一方面要确认该范畴本身的基本内容。譬如要定义A,非A同时也因画分A的界限被定义出来了;同时A的必要条件a1a2....an也必须明确地认定。当人对他所见、所感受、所想像的世界进行理解时,他必须把理解的对象概念化与范畴化,也就是,他必须将众多的对象分别界定为若干范畴,并建立各个范畴之间的关联,使整个世界井然有序。然后,他才真正生活在一个可以理解的世界里。[1]
概念化与范畴化事实上就是分类。理论上分类的方式是无穷尽的,因为不同的分类标准,导致不同的分类方式与结果,也带来了不同的世界观。举个例子,依我们所熟习的现代生物学分类,老虎是哺乳类,蝴蝶是昆虫。如果有一天我们听说老虎和蝴蝶是同类,那可能意谓着老虎身上的斑纹与某些蝴蝶翅膀上的花纹很类似。所选择的标准不同,所看到的世界也就相异。现代人或许以自己的文明成就自许,以为古时候原始人思想单纯,不能掌握较复杂的事象。事实上这往往是因为分类标准不同而带来的误解。例如玻利维亚高原上的艾马拉印弟安人,对茄属植物可以区分出两百五十多个品种;又如占星草药学区分出七种与行星联系的植物,十二种与黄道十二宫联系的草类,和三十六种分配给炼金术和占星术的植物。[2]这些恐怕不是现代文明人能轻易了解的。
我们必须承认,在过去的时代当中,存在着许多我们陌生的世界观,只有先抛开自己的成见,才能比较平实地理解历史。《逸周书》〈时训〉严整地将一年画分为二十四节气七十二物候,自立春之日起,每隔五天有一物候,若物候不依正常时令来到,人世则相应而起灾异。如︰


  目录

一、引论︰分类的意义与人的文化界说
二、儒墨之争的一桩公案
〈一〉孟子以禽兽喻杨墨
〈二〉古代儒家所理解的人兽之别
〈三〉墨子思想中的‘义’与人兽之别
〈四〉墨者夷之章一本二本说别解
〈五〉小结
三、人的文化界说及其相关问题
〈一〉人的文化界说
〈二〉文化界说的人性论基础
〈三〉合理人伦秩序的具体实践
四、余论


  参考资料

[1]卡西尔(Ernst Cassirer)分析原始_宗教、神话思想,他认为︰‘原始人的心智高度的感受到,使环境四周的要素得以辨认、划分以及安排和分类的欲望和需要。’‘人性的相同欲望,意欲与实在界达成协调,想要生活在有秩序的宇宙里,并且想要克服混乱的状态。’ Ernst Cassirer, The Myth of the State;黄汉青、陈卫平译,《国家的神话》(台北︰成均出版社, 1983),页16-17。
[2]Claude L’evi-Strauss, La Pensee Sauvage;李幼蒸译,《野性的思维》(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9),第二章,〈图腾分类的逻辑〉。
[3]J-J. Rousseau, A Discourse on Inequality;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台北︰唐山出版社,1986),页64-65。
[4]马克思(Karl Marx),《德意志意识形态》,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一卷,页24-25。
[5]同上,页34-35。
[6]Ernst Cassirer, Language and Myth;于晓等译,《语言与神话》(北京︰三联书店,1988),页65-66。
[7]汪中,〈墨子序〉,引自︰孙诒让,《墨子闲话》(台北︰世界书局,1986),附录,页20。
[8]沈刚伯,〈儒墨之争的平议〉,《食货月刊》,第二卷第十期,1973。
[9]梅贻宝,〈墨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9本,1969。
[10]梁启超,《墨子学案》(台北︰中华书局,1978台四版),页70。
[1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华书局,1977台八版),页117-8。
[12]B.J.Schwartz, The World of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The Belknap press of Havard Univ. press,1985),PP.76.
[13]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及其意义,参考︰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9)。
[14]梁启雄,《荀子东释》(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影印,1974),页52。
[15]方授楚,《墨学源流》(台北︰中华书局,1957台一版),页101-104。
[16]梁启超,《墨子学案》,页11。
[17]杜正胜,《从村落到国家》,收入︰邢义田编,《永恒的巨流》(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1),页58-63。
[18]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收入︰《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页272-273。
[19]陶希圣于1923年曾在《学艺杂志》发表文章,提出此论点。陶氏之回忆录《潮流与点滴》(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4,页56)亦曾述及此事。后来在所著︰《婚姻与家族》(台北︰商务印书馆,1966)及〈服制之构成〉(《食货月刊》),1卷9期)中,都进一步地阐述其论点。杜正胜在〈通贯礼与律的社会史学︰陶希圣先生学述〉(《历史月刊》)第七期)和〈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历史月刊》)第十二期)中,分别引述陶氏的说法,并加以详细补充说明。
[20]李亚农,《前引书》,页239-243。
[21]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与亲属结构,参考︰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收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李宗侗,《中国古代社会史》(台北︰华冈出版社,1954),?font color=aaa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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