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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公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

  • 简介: 原文   如果我们把70年代中期的公社看成是当时农村社会的存在方式,那么,改革开放就是对这种存在方式的一次强有力的冲击,它使农村由公社向村落传统复归,浙北农村发展就起始于对公社制度的否定。但是,复归是有限的,农村没有退回到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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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如果我们把70年代中期的公社看成是当时农村社会的存在方式,那么,改革开放就是对这种存在方式的一次强有力的冲击,它使农村由公社向村落传统复归,浙北农村发展就起始于对公社制度的否定。但是,复归是有限的,农村没有退回到传统的村落中;否定是局部的,公社的很多东西溶入到新的体制中,并给农村的发展打上了自己的印记。
  农村因而超越了传统的循环,现代化有了崭新的起点。


  目录

一土地与农民
二、党政权力
三农村集体企业
四、乡村政府与集体企业
五乡村政府与农业经营
六村民自治问题


  参考资料

注释:
 [1]Y公社1963年5月召开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直到1981年1月才召开,其间整整有十八年没有开人代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作第一次修正,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第二次修正。
 [3]《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 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参见黄宗智先生的《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5]有关Y公社集体企业发展的情况,可参见曹锦清、张乐天等著:《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五章第二节。
 [6]《海宁市统计年鉴(1993年)》第119页。
 [7]在实行企业承包制的情况下,企业的贷款大多由政府担保。企业经营失败,还不出贷款,承包者甩手不管,还贷的责任就由政府承担着。据统计,到1993年10月,海宁全市乡镇担保欠帐多达五千余万元。
 [8]每年的三月八日是妇女节,“三八”指妇女;六十岁左右的人是老人,“六O”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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