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是以正式法律形式出台的,即使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很奏效,但其不合法也不能受到推崇。因此,必须在法律框架下寻找弥补缺陷的方法。《村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以成为选择强化国家层面上对农村社会控制的路径。近些年来,大多数农村受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农村党组织的建设也遇到了困难,同时也因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功能上的不协调,削弱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因此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强化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弥补村民自治制度的缺陷,是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