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它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许多法律问题上,如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规则,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等方面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致相同,尽管如此,在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上,公约与合同法还是有不一致的地方。 一、立法背景比较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由于世界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在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尖锐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30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决定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以便协调和同意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实体法。后来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二次大战后,该协会继续进行这项统一法的起草工作,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公约》及两个附件。前一项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有比利时、冈比亚、联邦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利诺和英国等8个国家,后一项公约于同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国家中,除以色列外,其他国家均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由于1964年公约未能达到统一各国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它来完成这一使命,该委员会于1969年决定成立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1964年公约的基础上制订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力求使它能得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的广泛接受,工作组经过大约10年的酝酿、准备之后,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