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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试论如何解决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 简介: 原文 在中国领土内,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域。由于两大法系的传统影响和两岸四地的社会差异,诸法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采取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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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在中国领土内,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域。由于两大法系的传统影响和两岸四地的社会差异,诸法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措施,合理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对于促进中国区域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推动各地区人民正常的科技文化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外冲突法与实体法两种途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统一区际冲突法与统一实体法是较为理想的方式,但也都认为其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而各地区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本地区与它地区的法律冲突较为现实。也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太具理想主义色彩,无论是目前还是可预见的未来,其可行性都是微乎其微的 。综观这些观点与论述,大多都是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放在整个法律领域来分析。笔者认为,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用统一实体法的途径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已具备条件,是必要的而且可行的。
一、 必要性
首先,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成因分析,要求我们采用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通过一系列公约和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起来的,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中的实体规范就是解决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从产生起就蕴含了实体法解决而非冲突法解决的因素。在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环境下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必然具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共性,这便也对我们采取实体法的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要求。
其次,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目录

一、 概述:通过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
二、 该方法必要性
(一)可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本身的要求
(三)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促进我国开放事业的要求
三、 该方法可行性
(一)从文化角度论述文化层次上的阻力较小
(二)从外部环境的国际法律统一化趋势论述
1、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国际私法统一化走势
(1)经济基础
(2)政治环境
(3)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国际组织的作用
2、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统一实体私法
(三)内部条件
1、大陆法制
2、各法域情况
3、不违背“一国两制”
四、 构想
(一)将各方纳入TRIPS协议,参照协议完善修改国内立法
(二)制定示范法
五、 结束语


  参考资料

郑成思:《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人民出版社95年版
张汉林、黄玮编著:《智慧财产的卫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97年版
吴汉东等:《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8年版
陈智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92年版
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97年版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武汉大学出版社98年版
余先予《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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