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领土内,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各自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域。由于两大法系的传统影响和两岸四地的社会差异,诸法域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明显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措施,合理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对于促进中国区域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推动各地区人民正常的科技文化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不外冲突法与实体法两种途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统一区际冲突法与统一实体法是较为理想的方式,但也都认为其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实现,而各地区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本地区与它地区的法律冲突较为现实。也有学者认为这种主张太具理想主义色彩,无论是目前还是可预见的未来,其可行性都是微乎其微的 。综观这些观点与论述,大多都是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放在整个法律领域来分析。笔者认为,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过程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用统一实体法的途径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已具备条件,是必要的而且可行的。 一、 必要性 首先,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成因分析,要求我们采用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是通过一系列公约和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起来的,国际间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中的实体规范就是解决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冲突的重要方法,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从产生起就蕴含了实体法解决而非冲突法解决的因素。在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环境下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必然具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共性,这便也对我们采取实体法的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要求。 其次,用统一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