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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论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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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权及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释义 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始于伟大的法国思想家让•博丹,他以法律的名义规范了主权的真义,在他那里,主权是“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2]让•博丹认为,主权是国内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3]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认为:主权就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行为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也不从属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4]到了霍布斯那里,他认为主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利的约束,想象得到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卢梭认为主权是永远不能转让,不可分割的。黑格尔将主权推至极端,认为主权是“排他的自为存在”,是“独立自主”。[6]无论各个思想家如何定义主权,不可否认的是,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正因为国家主权如此重要,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也在其宪章中写入了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并得到各国的承认。 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重要的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律关系的基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意味着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地位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意味着一国有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任何国家一律平等,相互独立,有彼此尊重的权利和义务;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完全不受外来干扰,威胁,恐吓,破坏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独立的国格与世界各国交往,独立处理解决一切内外事务的权力和权利;意味着各国平等,即使一个强大的国家也并不具备控制弱小国家的权利,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意味着国家存在发展的自由,意味着一国的自由同时是另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有效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主权,独立,平等,自由密切相关,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弱小国家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对国际法,国际社会强烈呼吁的同时,一些霸权国家却以主权有限或者某种借口来破坏国际契约对主权的规定性,由此引发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可见,国际社会的法律政治关系和谐发展的前提即在于尊重各国主权。 |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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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权及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释义 二. 互相尊重主权原则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三. 互相尊重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四. 互相尊重主权原则的意义 |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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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王缉思主编:《文明与国际政治——中国学者评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让•博丹:《国家论六卷》第四卷,转引自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 [3][11][13]王逸舟:《当代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4][5]刘仁山,徐敏:《论国家主权理论的新发展》载于《国际法学》2003年第2期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7]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8]宋国涛等:《中国国际环境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9]周琪主编:《人权与外交——人权与外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时事出版社 [10][12][16][17]姜安:《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逻辑与人文理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4]肖佳灵:《西方对主权理论三次挑战的实质》,载于《复旦学报》1998年第1期 [15]姜长斌:《全球化下的不同主权观》,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 [18]《正道》中国政治年报2001版,兰州大学出版社 |
简单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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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项,无论是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还是全球化冲击下的主权观念,互相尊重主权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各国和平共处的措施和保证;尤其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的今天,更显出它的重要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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