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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 论电子提单的流通性

  • 简介: 原文 一、提单流通性概述提单被誉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所以如此,乃因为其是针对货物的权利凭证。所谓权利凭证,是指一份代表诉取权利的文件。权利凭证象征或代表着某种义务,就提单而言,这种义务就是对货物拥有实体占有的一方当事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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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提单流通性概述
提单被誉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所以如此,乃因为其是针对货物的权利凭证。所谓权利凭证,是指一份代表诉取权利的文件。权利凭证象征或代表着某种义务,就提单而言,这种义务就是对货物拥有实体占有的一方当事人承诺仅将货物交付给权利凭证的持有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承运人承诺仅将货物交付给权利凭证的持有人这一事实意味着,拥有了权利凭证,也就拥有了对货物的足够控制,换句话说,拥有了权利凭证,也就拥有了对货物的推定占有。
作为权利凭证的提单具有流通性。这是因为,既然对货物拥有实体占有的当事人承诺仅将货物交给凭证的持有人,那么随着该凭证从一方当事人转让至另一方当事人,对货物的推定占有也就相应地从该方当事人转让至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权利凭证的转让便意味着对货物的推定交付。由于凭证的持有人拥有对货物的推定占有,因此如果对货物拥有实体占有的当事人违反了权利凭证施加于其的义务而将货物交付给不是凭证持有人的其他人,则凭证持有人便可以起诉义务人因错误交付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目录

一、提单流通性概述
二、在电子环境中实现提单流通性面临的困境
三、电子提单实现提单流通性的两种机制
四、电子提单实现提单流通性的机制之一——电子流通机制
五、电子提单实现提单流通性的机制之二——让与机制
六、结语



  参考资料

电子提单流通性的实现机制有两个,其一系基于有关电子提单的立法,通过立法直接承认电子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是提单。其二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通常约定采用让与机制间接地实现电子提单的流通性。两个机制中,第一种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因为传统提单流通性的实现与其使用的媒介——纸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通过对提单流通性的本质深入分析后认为提单流通性在电子环境中是可以实现的,并就其实现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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