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组织立法 在涉及电子提单的国际立法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和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前者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部分便是专门针对货物运输领域的电子商务,后者亦曾一直致力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订,后来虽放弃了这一计划,但却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运输法问题的文书的最终草案》,这是一个雄心勃勃的立法计划,其中亦有关于电子通信的规定。
1.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 (1)《示范法》的目的 《示范法》的制订前后共历时5载,于199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次会议获得通过,其本质上是一部关于数据电文效力的法律制度,主要就数据电文的概念、书面功能等价标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及数据电文的发送与接收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示范法》的上述规定涉及的均是电子商务法的最基本的制度,其核心是确认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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