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同时也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从那时起,全国纷纷开始“三度”治理和环境教育工作。随后,《环境保护法(试行)》于1979年颁布实施,海洋、水、大气污染等法律也陆续出台。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法律和法规。环境与资源立法速度大大加快,初步形成结构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13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0多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100多件,制定环境标准400多项,签署和加入了30项国际环境公约。新修改的《刑法》还增设了破坏环境罪和环境渎职罪,使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法规“过软”的弊病得以改善。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加快了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步伐,有效地保障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行。 二、环境保护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0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面临新的危机与挑战,环境立法与执法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立法、执法的宏观视觉考察,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中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结构性缺陷 环境保护法律,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范畴上在包括宪法中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环境保护法、各种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环境部门的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