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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论合资企业外方以商业秘密出资的法律问题

  • 简介: 原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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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者素有争议。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图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l994年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并在第39条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通说。我国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财产权。这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的前提与基础。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出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国的《公司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均对无形资产出资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尽管这些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但“非专利技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了专利技术之外的所有技术,而如前所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作为一种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方式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问题是经营信息是否可以作为出资。
......


  目录

一、商业秘密可否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二、外方以商业秘密出资的要求
三、商业秘密出资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罗玉中 张晓津:“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id=1062,2004年7月20日访问。
  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第105页。


  简单介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据此规定,一般将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各国学者素有争议。大陆法系持非财产说;英美法系中英国持契约关系理论,美国持财产说,视商业秘密为权利人的私有财产;还有的学者持作品说,认为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为图纸、配方、报告、数据等,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将商业秘密当作知识产权来对待,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并出现在正式文件中,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即将商业秘密归入知识产权范围。l994年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并在第39条要求各成员国有义务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应纳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通说。我国在学理上普遍认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财产权。这是商业秘密可以作为出资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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